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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引发劳动关系争议,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咋判?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2016年4月,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是关于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原本是打算一起从事茶叶生意,然而在做了1年多之后,却被通知合作终止,于是双方闹到了仲裁以及法院,核心争议只有一个,那就是他俩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聂美兰还提出要求公司赔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那这件事最后究竟是怎么判的呢?咱们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楚,同时也要搞懂这类纠纷的关键知识点。
先讲讲那两个人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开展的干活情形。协议当中表明,公司会出资去运作茶叶项目,聘请聂美兰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让她负责实施管理以及经营工作,等到项目成功启动起来之后还会给予她管理股份;在报酬这一方面,公司尚未成立之前是基本工资加上一定的业绩所得,公司成立之后则再依据持股比例来进行分红。
签署完协议之后,聂美兰便开始上岗了,其职责是负责一家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平常所做的事情是接待顾客、售卖茶叶之类的活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在每月的15号,都会给她转10000块钱的基本工资,倘若聂美兰需要请假,还必须经过他的批准才行,要是出勤的天数不足,工资还会被扣除。就这样一直工作到2017年5月,公司突然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她实际上干到5月8号就不再继续工作了。
原本这事不管落到谁的身上,都会让人感觉心里不舒坦的,聂美兰呢,直接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她表明自己跟公司之间分明就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然而公司却没有跟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按照规定公司得赔付双倍工资的差额才行。可是公司这一方却坚决咬定,声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东莞石排律师,并非雇佣关系,进而拒绝进行赔偿。最终呢,劳动仲裁委驳回了聂美兰提出的全部请求,她对此不服气,于是又把公司告到了法院。
事实上,此案件的关键所在,亦是诸多人士会碰到的状况:签署了合作协议,就必然属于合作关系吗?未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肯定能够获取双倍工资吗?其中所蕴含的法律诀窍,咱们详细剖析来讲,日后大家碰到相似情形也能够心里有底。
首先,合作协议并非就必然意味着是合作关系。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不管所签名字是合作经营亦或是其他情形,关键是要看实际的权利义务状况以及履行情形。如若在实际干活过程当中,存在一方受到另一方管理的情况,比如请假需要获得批准,出勤状况会对工资产生影响,并且还是按月发放固定工资石排镇律师,所从事的是公司所安排的具体工作,而这些情况均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那么即便签订了合作协议,同样能够认定为是劳动关系。
其次,没签订制式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并不一定就能够要到双倍工资。好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觉得公司没有给签那种符合劳动局标准的劳动合同,那就必须得赔偿双倍工资,可实际上并非如此。法律的最初目的,是要让公司跟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去明确劳动关系的,而对于协议的样式,并没有严格的硬性规定。就算不是那种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书面协议(就好比这个案子当中的合作协议),在里面写明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这些属于劳动合同的关键核心条款,并且能够用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那就等同于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了,要是再去要求双倍工资的话,法院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除了此种情形之外,尚存在多种情形,即便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样无法获取双倍工资,在此给诸位提个醒:
入职审批表当中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且员工切切实实地履行了工作职责,即便并未签订正式合同,也会被认定为签订了书面合同。
若是身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其本职工作乃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倘若没有签订,并且又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曾提醒过公司与自身签订,那么主张双倍工资同样不会获得支持。
员工因自身存在的重大过失致使合同未签订,公司起初原本是真心打算签订合同的,在此种情形下,员工索要双倍工资,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回到聂美兰这个案子,那个核心争议点是什么,就是这份合作协议,它到底能不能算作书面劳动合同,再来就是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契合劳动关系。从当前呈现的状况来讲,协议当中明确规定了聂美兰的工作岗位,还有她的工作内容,以及劳动报酬获取方式,在实际履行这一方面,公司也针对她实施考勤管理,并且按月发放固定工资,把这些要点综合起来,那就决定了案子的走向。
其实这个案例也给了大家两个重要的提醒:
对于打工人而言,不要被“合作协议”这个名头给吓唬住,重点要去看在实际工作当中是否会受到管理,工资是如何发放的,要是符合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即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也能够主张自身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然而要是书面协议里已经明确写清楚了工作以及报酬的核心内容,那就不要再去纠结双倍工资这个事情了,很大概率是不会被予以支持的。
那对于公司来讲,压根不要去妄图凭借 “合作协议” 来避开劳动关系,要是实际管理以及用工的情形完全契合雇佣这一特性,从法律层面而言依旧会被判定成劳动关系;此外,只要是跟员工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且清晰地明确了核心的劳动权利义务,哪怕并非制式的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规避掉双倍工资的赔偿风险。
到头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言,向来不是依据协议所叫的名称来判定,而是依据实际所开展进行的行为来确定;关于双倍工资的补偿情况,同样不是仅仅凭借有无制式合同来判断,而是凭借有无能够证实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来断定。弄清楚这两个要点,便能够避开诸多用工以及打工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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