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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女职工下班遇车祸被公司拒赔,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咋解决?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超龄女职工下班路上遇车祸,何以定为工伤?
专家指出,司法解释已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则作出针对性调整
12月14日傍晚,那是在两年之前,55岁的刘凤英,于下班的路途之上,突然遭遇了车祸,之后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开放性骨折,住院接受治疗长达25天。经过认定,在该起事故里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乃是刘凤英进入公司的第十二天。在那之后,她跟家属寻找到了公司,提出要认定工伤,公司十分明确地进行了拒绝。
11月25日,代理刘凤英的石排律师陈培玉,告知了《工人日报》的记者,这件案子,在10月13日的时候,已经经过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涉案的公司,要承担刘凤英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给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总共是11万余元。
意外发生之后,直至最终胜诉,刘凤英历经了怎样的困境?又是怎样予以解决的?和她处于相同情况的超龄劳动者,又该以何种方式保障自身的工伤权益?记者针对这些展开了调查采访。
超龄女工下班路上受伤被公司拒赔
时间来到2023年12月2日,有一位55岁名叫刘凤英的人,进入安徽的某一家公司,担任普通工人这一岗位。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然而这家公司却没有为刘凤英去购买工伤保险。
“刘凤英在下班的路上遭遇到了车祸之后。她去找到了公司,和公司协商工伤理赔这件事情。公司方面却声称,她在入职的时候已经满了55岁。超过了当时女性工人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而且表明双方仅仅只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公司表示自己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有的费用都应该由负全责的肇事方来承担。”陈培玉说道。
事实上,在事故发生的那个时候,也就是2024年1月24日,当地的人社局,已经针对刘凤英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之后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刘凤英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从而受伤的,并且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以及标准来支付费用。
针对于此情况石排镇律师,公司持有不服的态度,从而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其中的核心争议要点呈现出较为集中的态势,也就是签订有劳务合同的已经超过法定年龄的劳动者是不是能够享受到工伤待遇呢?
今年进行二审庭审时,陈培玉指出,依据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也就是《司法解释(二)》,明确超龄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单纯归为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而是形成一种特殊的新型“超龄用工关系”。
陈培玉又进一步作出解释,新型超龄用工关系是以“去差异化保障”作为原则的,不管劳动者是不是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只要是满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用人单位从事有支配性劳动”这两个条件,便统一被纳入保障范畴。
认定双方存在“超龄用工关系”
“二审法院最后判定刘凤英依旧能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涉案公司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陈培玉讲道,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后续这类案件的审理同样具备参考价值。
时代背景是人口老龄化,在此情形下,老年人再就业意愿持续增强,有不少超龄劳动者,比如刘凤英那般的,常常会面临因工伤等状况引发的权益纠纷。
朱师傅,曾在陕西务工,在2024年时,于陕西一家家禽养殖场担任养殖工,她告诉记者,自己进场干活时53岁,那时根本没听说过工伤保险。
“后来手指被兔子咬了,自己简单上药、包扎东莞石排律师,没停工,也没赔偿。”朱师傅说,身边五六十岁外出务工的朋友不少,多数人没听说公司买了工伤保险。
有一位名为王素芬的,是辽宁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在其接受《工人日报》采访的时候,她讲了这样一番话,以往在实践当中呢,大多数情况是把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比如说,那些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常常因为被按照劳务关系来进行处理,所以就没有办法去申请认定工伤,而只能借助人身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那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通常情况下需要先去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够申请工伤认定。
“当前,此种情形已获初步改进。”王素芬讲道,2024年12月,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把更多劳动者归入工伤保险范畴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关键立法宗旨,而后施行的《司法解释(二)》更是针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规则作出了突破性变革。
出台的《司法解释(二)》,彻底改变了超龄劳动者法律关系的定性逻辑,“超龄用工关系”存在这样的核心特征,不要求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不过必须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要保障其休息休假,还要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工伤保障等关涉其基本生存与健康的核心劳动权益,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定保障义务,进而打破了“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保障”的传统桎梏。王素芬说。
王素芬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超龄劳动者在对工伤进行认定这个行为时,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分别在于,超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是具备从属性的劳动,同时还得符合法定的对工伤进行认定或者视作工伤这样的情形。
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值得留意的是,在上述提及的刘凤英那一案件当中,涉案的公司主张应当由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一方来承担费用。这进而引发了某些探讨,也就是侵权责任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呢?
针对此情况,身为安徽省石排律师协会理事,同时还担任安徽宣广石排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罗永胜进行了分析,得出这样的观点,侵权责任跟工伤保险责任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二者不会出现竞合的情况,即便有替代关系也不存在,是能够并存的。用人单位可千万别凭借超龄劳动者“已经获取侵权赔偿”这个理由,以此拒绝去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当下,咱们国家劳动领域的法律观念正不断进行变革且实现进步,针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体系正日渐趋于完善。7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且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和《司法解释(二)》构成了有力的呼应,意味着对于超龄劳动者生存以及健康等基本权益的保障变得越发规范与完善。”王素芬讲道。
据罗永胜的观点来看,上述所提到的规定,清晰明确地把超龄的劳动者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内。“要是在往后的日子里能够正式开始施行的话,对于那些年龄超过限制的劳动者来讲,最为直接呈现出来的影响便是可以让他们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有相应的保障,从而能够安心地去开展工作。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积极主动地参与保险,将会把用人单位所面临的用工风险进行分散。”。
罗永胜提出建议,建议用人单位要对用工管理予以优化,从而在源头上把事故发生的情况减少。“除此之外,有关部门应当去设计出合理的工伤保险缴费以及工伤待遇结构,以此来平衡超龄劳动者伤亡权益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情况。”。
王素芬向超龄劳动者发出提醒,在入职之前要明确工伤保障方案,入职之后要全面留存用工以及工作方面的证据,以此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履行工伤保障义务,规范超龄用工的管理流程,妥善处理工伤纠纷和政策衔接问题,摒弃那种‘劳动者超龄用人单位就没有工伤责任’的错误认知。”。
(文中刘凤英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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