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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初相识,因原告长相出众追求者甚多,被告为了能拥有一见钟情的爱人,不惜到处举债满足原告的各种要求。认识两年多来在吃喝、购物、旅游上的花销达到十余万元之巨后终于获得美人芳心,双方于2012年5月在永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俗话说花钱容易赚钱难,婚后为填补原告无节制的生活花销,被告外出打工赚钱但仍无法支撑家用,原告因花销问题时常与被告吵闹,现一纸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生活不只是吃喝玩乐,更多的是共同建立起好幸福、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的责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在生活消费上应量入为出,量入为用,为今后长远的生活打下经济基础。因此,驳回原告马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