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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职责公民能否进行诉讼告其行政不作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划定,连云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28日作出判决:责成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王宗孝的哀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学仁非法加盖二层楼题目,但被告已经于1994年10月26日下发了94(144)号《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文投递韩学仁。在这种情况下,采取行政救济仍是司法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人王宗孝具有选择权。而本案中王宗孝的正当权益既未得到实现,城市规划治理秩序亦未得到有效保障。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宗孝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划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划定进行建设严峻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休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举措措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王韩两方的纠纷,既涉及到行政治理中的城市规划治理秩序,又涉及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为此,王宗孝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治理局依法处理。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以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

  「审讯」

1992年至1994年间,王宗孝前邻韩学仁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透风权益。

  题目在于,此后规划部分既未当真督促韩某自觉履行,亦未在规按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使该处罚决定归于无效。
  另外,审理中有一种观点以为,该案应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相邻关系纠纷来处理,而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本案原告人王宗孝有权对规划治理部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以为其前邻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建筑楼房而严峻影响其采光、透风的正当权益,哀求被告依法处理是准确的,被告对原告的哀求不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而且在违章建筑责任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亦应依职权在法按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原告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规划治理部分未完全履行规划治理职责,不在法律划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归于无效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讯决投递后,本案原、被告在法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当他已经选择了行政救济方式而规划治理部分又未能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从而使其权益得不到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时,对规划治理部分提起行政诉讼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治理办法》第六条划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需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透风。 199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评析」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规划局系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行为依法负有治理职责。该案向行政执法部分和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国家审讯机关提出了一个尚未引起留意的新题目,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亦即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行为,但未督促相对人自觉履行又未在规按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能否对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题目。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按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学仁投递了《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宗孝投递。 199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宗孝出头具名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至于采用何种救济途径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应当由原告人结合各种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并进行选择。 ”据此,我们以为,针对王宗孝的投诉和韩某违法建筑的行为作出行政行为以及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后续环节均系规划治理部分的法定职责。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需经城市规划治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诚然,规划法未就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划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88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划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并划定“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年8月间,王宗孝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治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题目并要求处理。 ”因此,韩某违法建房的行为理应在政府规划治理部分管辖的范围之内,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治理办公室在接到本案原告王宗孝的投诉后,对韩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拆除违法加盖的二楼亦是准确的。

  我们以为,本案中王韩两方纠纷的客体,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当属于城市规划治理秩序无疑。因此,如判决责成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已不符合上述划定的要求,故连云区人民法院责成规划局针对原告的诉讼哀求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是可行的,也是准确的。
。我们以为,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可以的,但条件必需是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则是有失偏颇的。我国的城市治理规划法明确划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王宗孝于1995年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规划治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哀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对韩学仁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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