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排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以案说法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人才招聘
企业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