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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在对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之一法院能否主动处理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如本案中,公司有权自主决定行使时效抗辩权,保护其既得的时效利益。理由是:



  法院对中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以为中行没有证实诉讼时效中止、间断和延长的证据。即因诉讼时效完成而使债的性质发生转变,由法定之债转变为天然之债。


  四,法律划定,时效完成后,债权享有起诉权,丧失胜诉权。也可以不行使时效抗辩权,抛弃时效利益,自愿偿还。


  笔者以为,法院不能依职权合用时效轨制。


  三,法院的独立审讯机关,其中立性是其本质特征。二00四年元月,公司时来运转,引进外资,起死回生,成为当地的明星企业。法院主动依职权合用时效轨制,而驳回中行的诉讼哀求,实质上是站在公司一边,充当义务人的代言人,代行抗辩权,有失司法公正,


  二,根据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自主的处分权,即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受理后,通知公司应诉,公司未予答辩,开庭时也未到庭。因为债务人未答辩未出庭应诉,而应推定其抛却时效利益,从而使天然之债变为法定之债,法院依职权合用时效轨制,使权利人的期待权子虚乌有,对债权人也很不公平。


  一、诉讼时效是指在法按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权利人哀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轨制。法院在审讯流动中,是实体上的裁决员,是程序上的指挥官,而不是运动员和战士。因为是一种因权利的时效完成而派生的权利,必需昭示并积极主张之,否则即可视为抛却。


某公司于2000年元月五日向中行贷款项200万元,用于基础举措措施建设,约按期限为六个月,即二000年六月五日到期,因为项目考察有误,造成巨额亏损,未能定期还款。必需中庸之道,保持绝对中立。否则,法律赋予的起诉权就毫无意义。法院依职权合用时效轨制,代义务人行使抗辩权,虽保护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却违反了义务人的意志。是否行使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义务人的民事权利,法律不予以认可。中行见收贷有望,提起诉讼。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53条划定,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判决驳回了中行的诉讼哀求。诉讼时效完成后,并不使权利人的权利当然归于消灭,而是使义务人伴生一种时效利益,即履行抗辩权。

  在本案中,公司没有答辩,没有出庭应诉,可以推定其对时效抗辩权的抛却,使其承担不予抗辩的法律后果,依法以公司抛却时效利益为由,依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和第138条划定,缺席判决公司了债债务。中行见公司无力偿还,也一直未予追讨。
。基于此,债权人起诉,就有一种期待权,期待债务人的老实信用,抛却时效抗辩权,而使债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抛却时效利益自愿偿还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务,无害于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本案中,公司拒绝答辩并不出庭诉讼,应视为抛却的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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