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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一审讯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的诉讼哀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但法院审理后以为,张某的诉讼赔偿哀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判决张某败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民事证据规则之所以将当事人增加诉讼哀求的时间界定在举证期满前,主要作用是在庭前固定诉讼哀求,确定争议点,以便减少诉讼本钱,进步诉讼效率,尽快解决纠纷。
第一种意见以为,原审讯决已经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新审理时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诉讼哀求,否则应按原先起诉的3万余元审理。
张某驾车与某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重审时,一审法院以张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哀求为由,按原诉讼哀求即3万余元的诉讼哀求审理了此案。
第二种意见以为,当事人的变更诉讼哀求已经经由法庭的确认,固然判决被撤销,但不影响已变更的诉讼哀求,故在重审时应当按6万余元的诉讼哀求审理。从本案看,原先已增加或变更的诉讼哀求在重审中是否有效?笔者以为,增加或变更诉讼哀求已被法庭确认同意的,就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应当等同于起诉时直接提起的诉讼哀求,因此,在再审或重审时无需重新增加或变更原先的诉讼哀求。 2001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厂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3万余元,后在庭审中变更诉讼哀求,要求赔偿6万余元,法庭对此变更予以认可。
不合意见:发还重审时,审理的诉讼哀求应为3万余元仍是6万余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这样做与民事证据规则的划定不相违反,而且与民事证据规则所倡导的节约诉讼本钱、进步诉讼效率的原则相符合。 2003年6月,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