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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用度应当在立案时交纳
从理论上探讨,上述案例中泛起的题目得到了解决,可现在基层法院面对很大的涉诉上访压力,特别是执行工作更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一,法律条文是简洁的,要真正把题目解决,除了加大执行力度外,还需要我们基层法院工作职员向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因为农行支行不交费,评估机构不出评估讲演,致使拍卖工作无法进行,执行工作陷入停滞状态。《若干划定》的第49条第二款从理论上肯定了这种观点:“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用度,从所得价款中扣除。从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评估以后,最后流拍,这些评估、拍卖的用度,法院显然不会埋单。
第四种观点是该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划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用度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用度的部门,应当退还被执行人”。截止2004年7年26日,申请执行人农行支行经法院两次催促拒不交评估费。而上述案例中,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造成了执行工作休止,却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执行中止,由于十一项法定中止事由中并没有这项硬性划定。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有7条,其中有一条“口袋”条款,如下:⑴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⑵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⑶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⑸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同糊口难题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⑺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院收费办法增补划定》第二条二款:评估、拍卖用度为执行中实际支出用度。据专家推测,3300平方米的土地被评估拍卖以后,了债30多万元的债务绰绰有余。评估是申请执行时没有预料到的,若按撤诉处理,虽情理上说不外去,却符正当律划定。而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是,根本拿不出这笔钱,这是基层法院难于开口的理由,也是事实。第四种观点可以以为是从技术上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当事人只要交了评估用度,有权重新申请执行。
2003年6月份,龙安区法院判决安阳市郊华中时装厂(以下简称时装厂)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安县农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安阳市郊春风食物经营处(以下简称经营处)承担连带责任。 ”该“口袋”条款在最高院的若干划定中被限定性解释为五项。
首先本案能否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泛起了法定事由而使执行工作暂时休止,当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以后,法院的执行工作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要继承进行,也就是说执行工作还有继承下去的需要。而本案的特殊地方在于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了申请执行费,只是后来执行担保人时,泛起了评估题目,才拒不交评估费。
第三种观点是法院可以先把评估费缴了。从现实情况来看,不缴评估费并不能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这种难题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永久性的,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以消除。 2003年11月安县农行申请执行。
该案如何解决,法院的工作如何进行,有以下四种观点。能导致执行工作中止的事由,目前法律仅划定了十一项,分别分布在《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划定(试行)》(以下简称划定)中的第102条、103条及最高院(1990)17号答复。这五项分别是: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二款划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哀求,并提供担保的;可以理解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还不足以导致执行工作永久结束,仅仅是让执行工作在一段时间内休止。
以上四种观点笔者比较倾向于第四种,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至于当事人过分依靠法院,不主动去缴纳评估费;从法院角度考虑,减少了未执结案件的数目,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时装厂无力了债,诉讼前经营处以3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典质为时装厂作担保,并办理了土地典质登记。从当事人的角度,执行终结显然不是申请人的意愿,只有当事人自动撤销申请,才可以终结执行。 2004年5月份,农行支行申请将“3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评估机构要求支付6000余元的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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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案能否执行终结呢?执行终结的立法意图是指因为执行工作中泛起法定事由而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执行工作已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原来《民诉法》中326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以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后这条“口袋”条款好像赋予法院无穷想像的权利空间,上述案例中,申请执行人不交评估费,能否裁定执行终结呢?依据第七个划定,好像可以?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考虑是造成了诉讼资源的铺张,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所以是不可取的。《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