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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多次走私应如何处罚
时间:2017-03-30 【转载】
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条文第3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前述《解释》第6条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问题是,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外,多次走私武器、弹药、文物等特殊对象的,应否或者能否累计多次走私的特殊对象本身的数额。
尽管这些走私特殊对象犯罪的条文往往没有数额的规定,但前述《解释》对这些特殊对象的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规定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对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文物等犯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的条件也从数额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行为人往往多次实施走私行为,数额累计计算后方达到适用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数额标准的。如果不累计计算数额而是采取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对于行为人来说,通常是很难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