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寻求刺激偷内衣 涉嫌盗窃、妨害公务罪

时间:2017-05-31  【转载】

 被告人郭某因寻求刺激入室窃取女士内衣,经他人报警后民警出警,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殴打民警,现郭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员工宿舍,撬锁进入左某暂住处内,窃取女式黑色丝袜1双;后被告人又在走廊晾衣杆处窃得孙某某胸罩1件、窃得肖某胸罩1件、内裤1件。当日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李桥派出所民警崔某、魏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到现场出警,被告人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在民警将郭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的路上,郭某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并多次踢踹正在驾车的魏某。 

    据被告人郭某供称,其喜欢偷东西的感觉,觉得偷别人东西有新鲜感,能满足自己一种得到的欲望。2016年5月1日21时酒后去该员工宿舍偷内衣、偷窥女生,用事先准备的改锥撬开员工宿舍门锁后窃取女士短袜一双,后离开在走廊又窃取女士三件内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犯有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盗窃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妨害公务罪当庭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