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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借公章签合同 法律责任谁来担
甲、乙公司签订家具定做合同,甲公司做完家具后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却欠付部分货款27万余元,甲公司故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乙公司却称合同主体应为丙公司,签订合同时丙公司因正在注册没有公章,所以借用乙公司公章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且甲公司明知该事实,故乙公司不应承担涉诉合同义务。
原告甲公司起诉称:2014年6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家具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甲公司给乙公司加工床、桌椅、橱柜等,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规格、违约责任。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将家具做完后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先后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78 320元及违约金,甲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承揽费278 320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付款义务。三河市丙公司才是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的主体,由于当时丙公司正在进行注册,还未办理公章,应原告要求合同书必须加盖公章,所以丙公司向被告借用了公章。原告起诉后,丙公司向被告出具了证明,描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承诺其才是签订合同书的主体并愿意承担给付承揽费的义务。合同书需方处明确写明为丙公司,这一事实原告是明知,原告在后来的送货交货也清楚是给丙公司的。在办理货款交付的时候原告也清楚货款是丙公司支付的。故我方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我方支付承揽费主体不适格。原告与丙公司的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我方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之后来看,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其支付依据是总违约金乘以20%,没有合同依据。该合同只约定了需方逾期付款,应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20%出具在哪,也未约定总违约金1 015 795元,该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根据合同书的约定,原告应该在8月20日之前交付货物,但是原告提交的出库单显示有大批货物是在9月16日交付的,也就是说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违约了。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