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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起诉村委会催讨货款 对方称已过诉讼时效
时间:2017-05-31 【转载】
2000年至2001年,陈某向某村委会销售肥料、种子等生产资料,并且提供人工管理,货款共计154205.5元。经催要,某村委会总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故陈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起诉称:2000年,原告在个体经营某公司期间,因原告方自己经营耕种的春季作物和秋季作物种子有剩余,并且种子品种优良、栽种方法得当,故被告方自原告处赊购春播和夏播种子。双方口头约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能即时结清的,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种子的同时,向被告提供人员栽种、肥料、灭虫药等人工管理,等待被告收货后给付原告欠款。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拖欠原告买卖育种及栽植人工管理等相关费用共计150 585.5元。另,2001年,被告自原告处赊购原告的糯玉米渣、糯玉米面、糯玉米罐头共计赊欠货款5620元。被告共计赊欠原告货款156 205.5元,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4 205.5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某村委会答辩称:1.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原告是否履行完毕,被告存有异议;2.共计欠原告多少钱以及从何时欠的,被告均不清楚;3.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村委会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存在。时任某村委会书记的陈甲于2014年6月21日对本案债务进行了确认,故某村委会辩称本案买卖合同陈某未履行完毕,且陈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