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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开车送货时出事故 自行赔付后单位拒赔
时间:2017-05-31 【转载】
刘某系某科贸公司的司机,外出送货时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该车损失,修理费16822元,刘某自行垫付该款项后要求科贸公司承担,被拒后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起诉称:原告系某科贸公司司机,自2014年11月入职该公司,工作内容是驾驶车辆送货。2015年12月30日,原告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到顺义区某处遇申某驾驶的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因操作不当,两车相接触后造成申某驾驶的车辆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电话告知某科贸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向涉诉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险。申某将其车辆进行修理,修理费为16 822元。申某多次找原告讨要修理费,并威胁原告,某科贸公司亦拒绝给付。无奈,原告将该费用先行垫付。原告认为,原告系某科贸公司的司机,车辆在运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被告某科贸公司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修理费16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