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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款30万拒还 被诉后称不知情
时间:2017-05-31 【转载】
杨某与田某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经公证处公正,后因田某不还钱,杨某到公证处申请执行,但因田某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公证处无法查明情况,公证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杨某无奈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起诉称: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于2014年3月12日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1.8%,被告以其名下自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的《付款委托书》,要求原告将上述30万元借款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30万元。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7月20日,原告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田某称其从未指定过第三方收款账户且并未收到上述借款,无法查明情况的真实性为由,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对于上述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义务,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田某答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没有和原告借过钱,我和某典当行借过钱,但是钱也没给我,字是我签的,是典当行让我怎么签,我就怎么签的,其他的我不知道。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