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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