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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误工损失难确定 法官调查判支持

时间:2017-07-25  【转载】

4月6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2280.76元。

      2016年5月7日20时30分许,原告马某驾驶“皖AXXXXX”号小型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至合徐段往合肥方向872KM+750M处时,撞到被告姚某驾驶由小型车道向客货车道变更的“鲁Q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原告马某与被告姚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马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016年12月2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马龙云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脑外伤、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下颌骨断裂、创伤性牙齿脱落等,现遗有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轻度张口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马龙云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日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马龙云现下部两颗门牙缺失,后期需行烤瓷牙义齿安装,烤瓷牙修义齿安装的费用为1500元每颗(共2颗,每次更换费用为3000元),10年更换一次;马龙云现颈部遗留疤痕,后期切除疤痕,并做放疗预防疤痕增生的费用约18000元左右(不包括治疗过程中手术意外等发生的费用)。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件后,通过开庭审理,逐步查明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争议,但就马某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马某通过举证公司证明、工资明细单主张按照5000元/月的误工标准支付,保险公司认为该误工标准过高,且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眼看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决定暂时闭庭,待进一步查清事实后重新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

      为查明马某的实际误工损失,承办法官主动前往马某事故前的工作单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等方式了解马某事故前的实际工资水平,并在银行调取了事故前后马某工资卡的流水记录,最终确定了原告的误工损失。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有效的引导和掌控诉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论证,使得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下来,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合计1394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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