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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最终调解促和谐
吴某和霍某昔日是大学同学关系,因大学所学专业是建筑装饰工程,2015年1月,吴某、霍某等四个同学合伙成立怀远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吴某和霍某商议,将其在公司的合伙投资款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2015年9月7日,吴某与霍某就股权转让事宜重新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其持有的怀远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霍某,霍某支付转让价款2万元。协议签订后,霍某一直不支付转让款,鉴于是同学关系,吴某私下联系霍某数次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霍某丝毫不顾念同学友情,拒不支付转让款。无奈,吴某只好选择将昔日好友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霍某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依法依法开庭审理了该起股权转让纠纷。庭审中,霍某作为被告辩称,承认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款2万元均是事实,只是原告吴某负责的工地没有顺利交工,装修款也没有结算,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了转让款支付时间为工地顺利交工后。如工程款结算后,被告霍某也同意支付原告转让款。原告吴某也无法证明工地顺利交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霍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告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吴某应当按照转让协议约定,让其负责的工地顺利交工。现吴某负责的工地尚未完工,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吴某请求被告支付2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霍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过程中,经中院组织调解,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霍某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吴某股权转让款10000元整,如霍某逾期支付,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吴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