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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孙某与崔淮某、崔银某有业务经营往来,因崔淮某、崔银某拖欠孙某货款6.8万元未能归还,孙某遂将崔淮某及其子崔银某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固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判决崔淮某、崔银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孙某欠款6.8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崔淮某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孙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执行后,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崔淮某饲养了35头生猪,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孙某的申请,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查封了35头生猪,并责令崔淮某在查封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即将出栏的生猪,不得对查封即将出栏的生猪设定权利负担等。2016年2月崔淮某在未经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35头生猪其中的30头出卖,卖猪所得款项未交付偿还欠款。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未经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处置,所得价款亦未交付偿还欠款,致使法律文书无法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崔淮某明知其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生猪销售给他人的情节,本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崔淮某的亲属,向法院交付执行款6.8万元并主动承认错误。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淮某在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造成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淮某自愿认罪,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崔淮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于那些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如果具有自首情节,或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打击实践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