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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财后调包返还宜定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刘某、李某等人分工合作,假扮神医,以被害人杨某家有灾难为由,谎称需要在杨家钱物上作法驱邪,尔后将财物返还。杨某轻信,将家中的2万余元及其他财物用报纸包裹装进塑料袋里交给王某等人。在“作法驱邪”过程中,王某等人趁杨某不备将装钱的塑料袋调了包,而后返还杨某。对此,笔者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宜以诈骗定性,而应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而成立盗窃罪则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占有他人财物,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本案乍一看似乎构成诈骗罪,但是由上述分析可知,虽然犯罪嫌疑人前期的行为是虚构事实的行为,且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了犯罪嫌疑人,但被害人认为财物还要归还,并没有自愿地对财产作出处分。犯罪嫌疑人前面的欺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准备条件,而且在最后环节王某等人趁被害人不备的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因此对该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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