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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不离婚,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17-08-24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 日正式实施,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以及法律责任,该法的实施,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也让家庭中的弱者从此多了一道法律的“保护伞”。《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叫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个裁定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等才能申请,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自该法实施后,如果受害人并不想离婚,只是不想再挨打,不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可以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不离婚,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澧县法院就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了这样一份特别的“保护令”。
申请人易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被申请人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殴打、骚扰、辱骂申请人,并多次在申请人的工作地点闹事,经过镇派出所出警、街道司法所调解均无果,致申请人有家不敢回、不能回,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供了医院诊断病历、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澧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威胁、侵害了申请人易某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易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易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骚扰、跟踪、接触易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时即生效,更及时、更有效的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办案法官建议,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申请人易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被申请人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殴打、骚扰、辱骂申请人,并多次在申请人的工作地点闹事,经过镇派出所出警、街道司法所调解均无果,致申请人有家不敢回、不能回,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供了医院诊断病历、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澧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威胁、侵害了申请人易某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易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易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骚扰、跟踪、接触易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时即生效,更及时、更有效的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办案法官建议,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澧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