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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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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变“打人” 断人肋骨获徒刑

时间:2017-08-24  【转载】

受公司之托,来常德打假,没曾想“打假”变成了“打人”。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故意伤害案。

    2015年9月份,受A槟榔公司之托,楚某、刘某、莫某等人到我市调查有关人员制假倒卖该公司槟榔一事。当月9日14时许,3人发现贺某在常德大道与洞庭大道交叉口附近将两蛇皮袋“XX”槟榔放到开往湘南某市的大巴车上,涉嫌倒卖该公司槟榔。

    楚某遂驾车将大巴车拦下,刘某、莫某则将槟榔从大巴车上卸下。在此过程中,楚某等3人向贺某出示了该公司的工作证,称将这两袋槟榔带走检查。在搬运槟榔时,双方发生冲突。楚某、刘某对贺某进行了殴打,并将其摔倒在路边花坛的立岩上,致其受伤。事后经鉴定,贺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左侧第11肋骨骨折,L1、L2左侧横突骨折,T11椎体左侧附件骨折,属九级、十级伤残。

    去年2月,刘某与被害人贺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贺某的谅解。


    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楚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来源:常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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