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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再婚丈夫过世 工资该怎么分?

时间:2017-08-24  【转载】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姚平 高远

        2011年4月,陈女士经人介绍照顾时年82岁的蒋先生。次月上旬,他俩在武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蒋先生有两个子女。

        陈女士、蒋先生婚后生活融洽。2015年9月,蒋先生因病过世。在蒋先生离世前,考虑到陈女士这些年辛苦照顾自己,也考虑到自己“百年”后,子女不因遗产与陈女士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对他的抚恤金、房产等进行了处置和分配。不过,却遗漏了对自己遗留工资的分配。据事后计算,从2011年5月蒋先生把工资卡交给陈女士到蒋先生去世后停发工资,这期间工资收入有13万余元。扣去2011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生活支出,收支抵消后,还剩下1万余元。

        纠纷还是发生了,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陈女士与蒋先生的两个子女发生了矛盾。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她将蒋先生的两个子女告上了法院。其中,就包括这1万余元。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便是这1万余元中,属于遗产的范围。蒋先生的子女认为,这1万余元是父亲的工资,应该全部属于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余款属于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一半即5000余元为陈女士所有,剩余的5000余元才是蒋先生的遗产。另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本案中合法继承人为陈女士、蒋先生的两个子女。被继承人蒋先生的遗产应由陈女士、蒋先生的两个子女平均继承,即每人继承1600余元。

        据此,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关于这1万元的分配为,陈女士分得6000余元,蒋先生的两个子女每人1600余元。

        说 法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房屋、储蓄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可供继承。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蒋先生遗留下的1万余元是其工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陈女士所有的一一分析出后,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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