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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农村娃在城里读书 事故赔偿按“城里”算

时间:2017-08-24  【转载】

少年遭遇车祸,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1月底,汉寿县太子庙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年仅10岁的小亮被一辆轿车撞倒。

    小亮被迅速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在医院里住了8天,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经鉴定,小亮的伤情已构成了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120天(其中住院治疗8天),伤后需1人护理60天,营养期90天。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轿车驾驶员张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亮负次要责任。

    事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小亮作为原告,将张某及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小亮的母亲是小亮的法定代理人。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责任方不拒赔,赔偿标准有争议

    小亮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其中,仅残疾赔偿金就有5万余元。

    对此,张某表示,他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自己愿意赔偿小亮的各项损失,不过得先有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且,小亮主张的损失过高,应当核减。

    A保险公司对此持同样观点,其表示,小亮是农村户口,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依照农村标准,而非城镇标准,应当予以核减。

    小亮则不同意关于依照农村标准计算损失的观点,其理由是,自2012年起,小亮便随父母在县城居住,并于次年正式在县城小学就读。

    法院判决,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

    根据规定,定残时60周岁以下的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赔偿责任系数。其中,赔偿责任系数一级伤残是100%,二级伤残则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亮的户口性质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2013年起在县城小学就读,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其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相当,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其在定残时年满10周岁,故残疾赔偿金计算20年;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应为28838元/年×20年×10%,即57676元。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经重新核算小亮的损失,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应赔偿小亮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由于在交强险限额内,故这笔赔偿全部由A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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