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欠货款拒不到庭 被判货款利息一并偿还

时间:2017-09-07  【转载】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公司支付原告化州市某厂货款588 027元,利息252 447元,合计840 474元。

  2009年4月8日,原告化州市某厂与被告耒阳市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正气水瓶、十滴水瓶,合同期限自2009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8日。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违约责任为货到不付款按银行月利率4倍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正式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而未足额支付原告货款,截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为460 615元。2014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继续发生上述产品交易,被告又拖欠原告货款152 411元。被告前后共计欠原告货款为613 02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于2016年6月21日支付货款5 000元,同年7月29日支付货款20 000元,合计付款25 000元。此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为588 026元,并欠原告合同期间约定的货款利息252 447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以货款460 6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此款,因被告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为此,酿成本案诉讼,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588 02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273 324元,对此,因双方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货到不付款按银行月利率4倍支付利息,但在2014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继续发生交易,而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及计算方式,故法院确定对双方合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460 615元,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为252 447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民二庭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