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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坐老板车回家途中受伤法院调解雇主赔偿9000元
雇员乘坐雇主驾驶的车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雇员受伤,雇主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5月4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二审调解,维持了一审支持雇主赔偿雇员损失的判决。
2012年12月9日,王某雇用李某为其装卸粮油,双方约定了劳务费。次日19时许,李某在平罗县将大米装到王某的农用车上,然后乘坐王某驾驶的农用车到惠农区将大米卸下,装卸完大米后,又乘坐该农用车返回,途中车辆侧翻致李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雇员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雇主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虽已结束干活,但其在乘坐雇主车辆返回途中受伤,应当视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以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最后经法院调解,雇员主动提出降低赔偿标准,双方达成协议,雇主赔偿雇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9000元,并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