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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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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结婚要求返还彩礼案
深圳**街道的陈某(男方)在媒人赵某介绍下来到**街道与女孩李小芳谈婚。经过几次的接触,男女双方都比较中意对方,双方家庭对这门婚事都表示同意,于是男方开始送彩礼,一来二往,各种礼数到位后,男方共计给付了20万多元彩礼。
2014年农历正月,小刘和小李便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生活,经相处一段时间发现因双方性格不合,于是女方小李提出分手,2014年4月中旬双方正式分手。分手后,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男方诉至**法院。
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最终采纳林增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却同居过一段时间,婚约的解除对男、女双方都有一定的伤害,但相对女方的伤害要大些,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遂综合本案案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0万元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