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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后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

时间:2017-11-10  【转载】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后什么时候做工伤鉴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工伤认定起诉状的范文的内容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一)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江西****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2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二)


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劳社工决字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2011]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三)


上诉人:


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15 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 73 号市委北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年 9 月 6 日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 5068 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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