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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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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是否构成犯罪

性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染,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性病的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摧残人体健康,而且危及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严重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社会危害严重。
为了制止和打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力地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减少和防止性病的传播,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如果清楚地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会造成性病被传播的后果,而放任或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因夫妻一方沾染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恶习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女方作为原告的占大多数。这类案件因一方染上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婚姻法》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应准予离婚。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一般情节轻微的赌博、嫖娼等行为,行为必须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形成恶习,影响恶劣的,才能准予离婚。或者虽然有上述恶习,但已改正的,也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依据。
就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而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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