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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需要经济补偿吗?

时间:2018-03-17  【转载】

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需要经济补偿吗?


司法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但也有少数情况是用人单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即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高枕无忧或顺其自然,而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即“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这么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不满1年期间,该公司未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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