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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明知女工怀孕仍将其辞退 女工应得待遇一样不落
无论法律还是其他政策法规,对于女工尤其是怀孕女工的保护都是极为严格和全面的。对此,刘宁一所在的公司是熟知的。可是,它仍然在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把她辞退了。
事后,公司似乎感觉不妙,立即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刘宁一经济补偿,并制造出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假象。岂料,她认定公司的做法违法,敦促公司马上纠正。
在公司拒不改正错误的情况下,刘宁一诉诸法律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败诉后又提起上诉。然而,没理终究没理,再折腾也不能改变失败的命运。3月29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一分不少地支付刘宁一怀孕、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助。
因事请假休息三天
公司竟然装作不知
刘宁一说,2015年10月14日,她入职北京这家科技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7年10月1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负责产品运营部网站产品策划工作。
合同还约定,刘宁一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和绩效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税前1680元、奖金为税前3300元、绩效工资为税前4000元。事实上,她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923.23元。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专业对口,离家不远,收入不低,与同事相处融洽。”刘宁一说,这样的环境是她愿意上班且经常无偿加班的重要理由。然而,去年的一件事让她不得不请假。没想到,这次请假会给她惹那么多麻烦。
那是2017年4月12日,已经结婚两年多的她,第一次因家中私事向公司请假。
“我原打算请假一周,即从2017年4月15日开始休息至19日。当天,我给主管领导佟×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说明了请假事由和休息的时间。”刘宁一说,佟×当天以邮件回复同意她休息。为不影响工作,她还特意做了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
在休假第一天,刘宁一又给公司夏总经理发送短信息,说明请假事项,但未得到回复。2017年4月18日,即她实际休假3天后返回公司上班。当她拿着请假单找佟×、夏经理补办请假手续时,二人没有当即答复她怎么办,只让她将请假单先提交公司。
刘宁一照办后,继续回原岗位上班。可是,到了2017年5月8日,公司突然以她在4月15、16、17日连续3天无故未上班、事后未提交假条构成旷工为由,将她辞退。
她找佟×、夏经理询问情况,二人均不见她。公司其他负责人则说:不知道她曾经请过假,也没看见她的补假手续。
明知女工已经怀孕
炮制假象将其辞退
“《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对于‘三期’女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关系,不能安排不利于其身体健康的劳动。而我所在的公司居然这样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规定,强行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实在过分!”刘宁一说。
回忆以往的经历,刘宁一说,她是2017年5月2日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知公司,5月8日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做出单方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第二天,即她5月9日到公司上班时,发现自己的电脑不能再登陆操作系统。在公司的胁迫下,她签署了一系列工作交接手续。
而公司的说法是,考虑到刘宁一是孕妇,公司在5月8日做出解除刘宁一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在5月9日又与其进行协商。经过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为此,公司同意向刘宁一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金额共计26562.45元。这个补偿标准是按照刘宁一离职前12个月的税后平均工资计算的。
公司称,当天,刘宁一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5月10日,公司将经济补偿金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宁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消灭了!
“这是公司制造假象。由于它知道不能随便辞退一个怀孕女工,所以,在以我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后赶紧支付补偿,让人感觉双方是经过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的。”刘宁一说,如果她真的存在违纪事实,这件事的确没有回旋余地了。由于公司在作假,所以,她于5月12日向公司提交了《敦促纠正违法行为通知函》。
该函通知公司:“对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我不予认可。请公司最迟于5月16日开通我的工作后台账号并通知我上班。否则,将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