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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司不保障劳动安全 员工可辞职索赔

时间:2018-04-18  【转载】

2016年7月25日,王某入职A公司担任电工,公司安排李某担任其的电工操作监护人,而李某没有电工操作资格证书。

  2017年9月21日,王某向A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提供劳动保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北京电力行业协会出台的《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对于工作监护制度的规定是:“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参照该行业规定,A公司在明知李某没有电工操作资格的情况下,安排其对王某的电工操作进行监护,该安排的确对单位用电安全和王某人身安全造成隐患,故裁决支持王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劳动保护的概念及界定。2.由行业协会出台的行业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代表着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同时也较为全面地掌握着本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状态。行业规范是某一行业规章和经营惯例的集合,其虽由行业协会出台,但规范效应不仅仅局限于行业协会内部成员,对未加入协会但涉及本行业工作的其他社会成员也具有一定约束力,涉及该行业的相关操作均应参照行业规范。因此,仲裁委认为,行业规范中涉及具体工作的安全操作标准和安全设施规格的相关规定,应对全体从业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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