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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开远光灯引起纠纷 寻衅滋事报复他人获刑

时间:2018-05-03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李飙)  因在驾驶车辆时开启远光灯而与人发生争执,遂邀集朋友进行报复,殴打他人、打砸车辆。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10月5日20时许,李某驾驶一辆哈佛赣B××小车与王某相向驾驶的一辆吉利帝豪粤Y××小车在宁都县外环路处交汇,王某指责李某一直开着远光灯影响其驾驶车辆,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李某心生不满,与吴某、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决意报复。于是,李某驾驶一辆小车,黄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各自载人分开在县城寻找。后在宁都县城中山路坚强量贩超市旁找到了王某驾驶的吉利帝豪粤Y××,并进行尾随。当晚21时许,李某、吴某等人在宁都三中路口处拦住王某驾驶的车辆。李某先上前责问王某,随后吴某和黄某等人分别持木棍、橡胶棍对王某肆意殴打,并用砖头对其车辆打砸。经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毁坏千足项链及轿车被损毁部件价值人民币14700元。

  案发后,吴某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被告人李某则主动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为泄愤报复,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均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故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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