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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丈夫注销公司转移财产 法院认定共有妻子获平分
案情简介:
赵先生和妻子齐女士近几年来因为许多原因致感情不和,纠缠打闹长达三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09年6月赵先生诉离被判不准后,2010年2月就将在上海办的公司注销,齐女士得知后杀到上海,并请人调查。然而面对已形同路人的妻子,丈夫赵先生仍然下定了要离婚的决心,于2011年11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离。
“还在打离婚官司的情况下,他竟然将在上海办的蒸蒸日上的公司注销,而且还以亲戚名义重新开了新的公司”,作为被告的齐女士非常愤怒的说,她认为赵先生此举就是要隐慝财产,为达离婚目的让自己净自出户。
原告赵先生表示该公司是和他人合开,自己虽占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而且齐女士举证的公司,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无财产可分。并当庭提供了准予注销通知书,以此证明公司已在2010年2月1日被注销的事实。
法院认为:
原告于2005年元月于另一股东共同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上海开办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其中原告持股70%,2007年4月工商部门对该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该公司实收资本是50万元。虽然该公司已于2010年2月1日注销,但2007年后该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原、被告均未提供。而且2009年在原、被告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上已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在该公司原享有的原始股份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支付被告350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75000元,鉴于原、被告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但未好转,还更加恶化,感情彻底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痛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有房产、车辆由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房屋、车辆应得价款;原告给付被告公司原始股份人民币175000元。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中,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为常见。而且经常会因为 证据不充分,导致一方遭受损失。虽然,《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实践中,法院很少出现判决对方不分的情况,最多只是酌情少分一些。尤其是对于家庭主妇而言,往往很多时候,其并不知道对方有转移财产的情况,而且即使知道了,也限于各种原因,无法查知转移事实,导致法院最终不能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了财产。
虽然结婚时,双方各种甜蜜、恩爱,但是离婚时,反目成仇的也不在少数。故,律师在此建议,一定要注意看管好夫妻共同财产,以免自己赔了夫人(夫君)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