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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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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公司能否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南京市溧水区的阿斌、阿洁原是自由恋爱,199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01年7月,股东阿斌和江某创立云宇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江某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江某并未实际出资,只是挂名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系阿斌、阿洁夫妻二人出资。

2008年5月20日,阿斌和阿洁作为云宇公司的两个股东签订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第十四条约定:股东阿斌的出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为80%;股东阿洁的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2008年6月4日,工商管理局根据该公司申请,颁发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将云宇公司原股东阿斌和江某,变更为阿斌和阿洁,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阿洁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

不过,2012年9月,双方因为感情破裂,阿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处理。阿斌认为,该公司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双方二八分。

然而,阿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云宇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章程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法,不能依公司章程改变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规定。法院不能将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的比例理解为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配协议,请求判决为阿斌和我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

法院认为:

阿斌要求离婚,阿洁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阿斌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于阿斌、阿洁争议的公司股权份额问题,法院认为,云宇公司成立于阿斌、阿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的财产确实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由于阿斌、阿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阿斌的出资比例占80%,阿洁的出资比例占20%,即阿斌享有公司80% 的股权份额,阿洁享有公司20%的股权份额。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将双方在公司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作为划分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因此,阿洁请求分割云宇公司50%的股权份额,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说,因此法院判决,解除阿斌与阿洁的婚姻关系;云宇公司的股份由阿斌占80%,阿洁占20%

律师认为:

夫妻公司一般是指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或者夫妻二人共同100%持股的公司。对于初创公司来说,这种情况居多,且通常的比例设置并非是各50%,而是为了公司运营方便,由一方持有小比例股份,另一方持大比例股份。这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因夫妻关系不睦,而出现公司僵局。

但当夫妻关系不睦时,这种持股比例悬殊的设置便产生了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夫妻够公司的离婚分割,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是: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双方对各自财产的约定,且已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应具有公示效力,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也应按持股比例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理由是:章程对公司比例的约定,并不代表双方已经就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并不一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章程设定的持股比例多是为公司管理之便利。因此,对于夫妻公司的股权,离婚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章程中有关夫妻双方持股比例的约定是否等于对夫妻财产归属作出了约定,应综合各种证据材料综合分析。

首先,应考虑双方认缴出资的资金来源。

其次,应考虑双方是否在章程中约定“双方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投资收益”。

还有,应考虑双方是否有签订财产约定。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投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系婚后所得,且没有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双方按照持股比例享有投资收益,也没有其他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婚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分割。本案中,法院直接按照持股比例分割公司股权,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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