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制资讯
法治资讯

法制资讯

一方所欠债务,离婚时另一方还需要偿还吗?

基本案情:

 
借款人杜某和债权人汪某系亲戚。2013年2月15日,杜某因经营个体餐馆生意需要,向汪某借款5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2014年1月5日,杜某与妻子马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还款期限到期后,杜某由于餐馆经营不当,无力还款。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与马某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

杜某向汪某借款,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因杜某的借款发生在其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杜某的个人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杜某、马某对上述债务具有共同偿还义务,遂判决二人共同偿还汪某借款5万元。

律师评析:

如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所举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第三人知晓夫妻双方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明知举债一方举债是用于个人目的。

而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应当连带偿还,共同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不因离婚而消灭。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防范这种情况呢?

首先,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认债务由夫妻一方一人承担。

其次,可以在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举债一方承担,并赋予未举债一方追偿的权利。即当债权人向未举债一方主张权利时,在其偿还了债权人债务之后,可以依法向举债一方追偿。

第三,若举债一方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举债一方应当积极搜集证据,以免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