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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立遗嘱时使用的遗嘱形式不同所应注意的问题也不同。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不同形式遗嘱设立时的注意事项:
一、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必须到公证机关或者是委托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
2、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抵触时,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公证遗嘱并非不可以修改,其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修改遗嘱。
二、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一般不能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立遗嘱。
2、自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遗嘱,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代书遗嘱中的见证人必须是非利害关系人。
四、录音遗嘱
1、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2、录音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非利害关系人。
五、口头遗嘱
1、口头遗嘱一般是危急情况下设立的。
2、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人以上的见证人。
3、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非利害关系人。
4、违纪情况解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而不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使用哪一种立遗嘱的形式,遗嘱人均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均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不得处分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