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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获非法利益抢劫并拘禁他人 团伙八人均获刑

时间:2018-06-12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黄健婷)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亓某峰等8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8000元至3000元不等,剥夺亓某峰、李某、陈某峰等3人政治权利三年。


  经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亓某峰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陈某峰、刘某明、杭某乾、李某、李某昌、屈某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从广东省英德市窜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打着销售“天津天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幌子,从事犯罪活动。亓某峰等人租到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一出租屋的4楼作为窝点,由亓某峰为首,李某、陈某峰为骨干成员,其他人为成员,按照固定模式,通过互联网以招工的名义将被害人骗到设置在马坝镇的犯罪窝点后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之后以强迫上传销课等方式对被害人灌输传销知识,还通过贴身看管、监听电话等方式限制被害人与外界联系,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加入该犯罪组织。


  期间先后诱骗朱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和邓某龙到该窝点后,采取暴力手段抢得朱某、邓某龙的财物并实施非法拘禁,后朱某、邓某龙加入该犯罪组织。为进一步开展非法活动,亓某峰等人又在曲江区马坝镇另一处承租了一出租屋的6楼作为窝点,将全部人员转移至该窝点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诱骗被害人杨某鑫、陈某、伍某到该窝点,抢得被害人的财物并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之后,因人员增多及需接待被诱骗过来的被害人陈某正,李某带领李某昌、屈某、朱某从6楼窝点搬回4楼窝点,对陈某正实施抢劫及非法拘禁。6楼窝点则由陈某峰、刘某明负责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亓某峰纠集陈某峰、刘某明、杭某乾、邓某龙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李某昌、屈某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在强迫他人加入该犯罪组织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亓某峰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其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陈某峰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昌、刘某明、杭某乾、屈某、邓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亓某峰、李某、陈某峰、李某昌、刘某明、杭某乾、邓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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