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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诉请继承母亲房屋被驳回

母亲过世尚不足一年,同胞大姐即以自己亦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将胞弟、胞妹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母亲名下的旧房。因讼争的房屋已系胞弟所有,2012年11月5日环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韦方、第三人韦圆分别是被告韦东的同胞大姐及二姐,三人都已年过五十。他们的父母生前在生产队建有一层五间泥瓦房,大姐、二姐出嫁后相继搬出,旧房一直由韦东与父母亲共同居住。1987年因家中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故另分得一块43 m2的宅基地。父母对三姐弟一视同仁,将该地分给大姐韦方,旧房则分给二姐韦圆及小弟韦东。因旧房已系危房,1996年弟韦东欲建新房,由二姐夫代办,先是应相关部门的要求,以母亲的名义为旧房办了76 m2的房产证,同年年检时被标注“此房已作危房处理。”1998年5月,被告获准在旧房所在地建房,并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城乡房屋建设许可证》,后建了房屋的第一层。2001年7月,县国土局批准被告用扩征的37 m2空地和已转为国有的原集体用地作为建房用地。2000年8月,由二姐夫代办,韦东在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将原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尔后二姐韦圆将其中父母分给的38 m2转卖他人,余下的97 m2以韦东的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韦东增建楼房第二层,2012年增建第三、第四层,至今尚未竣工。
2009年9月、2011年10月三姐弟的父、母亲相继过世。因大姐韦方认为其与弟、妹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对母亲名下的房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故将弟韦东列被告、妹韦圆列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请求分割母亲名下价值13万元的两层房屋,将其中的一楼分割给自己。
环江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母亲的瓦房在原告母亲死亡前就已拆除,原告母亲死亡时房屋已经灭失不复存在。虽然现在讼争的房屋也是建在原来原告母亲的瓦房房址上,但是该房的土地性质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集体土地,而是转变成了国有土地,原告母亲死前政府就已出让给被告使用,而且原告及其母亲生前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所以被告才是房屋土地的公示合法使用权人。原告认为讼争房屋在原告父母在世时就建成了二层,父母应当占有份额,但并没有证据证实其父母是该房的共同所有人,故不予采纳。现被告不仅合法地持有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又有建房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缴纳各种税费的票据,足以证实讼争房屋为被告的财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韦万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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