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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畏罪潜逃近9年落网依法受刑罚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梁某16岁便辍学在家,整日游手好闲,受不良人员的影响,干起了盗窃的勾当。
1999年12月26日,梁某伙同潘某、赖某、吴某(均已判刑)撬开覃某的房门,盗走1.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1.2万余元追回返还失主。公安机关侦查后还查明,梁某2个月前伙同他人盗窃闫某1100元。破案后,检察院依法签发了《批准逮捕决定书》,梁某闻讯逃到外地。
2008年11月,潜逃近9年的梁某以为时过境迁,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便放心地回到了家,没想到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缉拿归案。
2009年3月,环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理评析★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该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梁某涉嫌犯盗窃罪后被破获,检察院依法签发了《批准逮捕决定书》,虽他潜逃近9年,按上述法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梁某被缉拿归案后仍要受刑事制裁,获罪并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