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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买卖货款结算要清晰 避免出现“糊涂帐”
李某自己经营着一个木材加工厂,做各种小家具,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树脂胶,于是就联系了某木业厂进货。从2009年3月开始,木业厂一直为李某提供树脂胶用于生产,双文的原货款结算方式没有固定,有现金结算、有汇款、有转账。
到了2011年10月,木业厂找到李某索要进货款18500元,并拿出了2010年4月20日和7月15日由李某出具的12000元和6500元的两张欠条。但李某告诉木业厂已经把货款通过汇款和转帐付给木业厂17800元,已经不欠木业厂的货款了了。木业厂承认是在2010年6月17日收到李某汇款11500元、8月6日收到转帐6300元,但木业厂说这两笔货款并不是李某偿还的货款,而是其他货款的钱。因为李某坚决表示已经偿还了木业厂的货款,两张欠条已经失效,木业厂于是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两次欠款共计18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3月,木业厂向李某提供树脂胶用于生产。2010年4月20日和7月15日,李某分别为木业厂出具了12000元和6500元两张货款欠条,总计人民币18500元。2010年6月17日,李某通过银行汇款还给木业厂货款11500元,8月6日通过转帐还给木业厂货款6300元,木业厂承认收到过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存款回单、转账凭单等材料载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与木业厂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货款计人民币18500元情况属实,李某已还款17800元也是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按照《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木业厂主张李某所还货款17800元并非2010年4月20日和7月15日欠条所明确的货款,而是偿还其他树脂胶的货款,对此事实,木业厂负有举证证明义务,而木业厂对其主张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除本案涉及的两笔货款外,李某曾另欠货款且偿还的17800元就是偿还以前的货款而不是本案的两笔欠款,因此法院对木业厂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李某所欠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8500元,已偿还17800元,尚欠木业厂货款700元应由李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木业厂货款余额人民币700元。
记者手记:做生意的人都知道一句话:亲兄弟,明算帐。话是这个理儿,但真的在生意中却因为这样或是那样的原因出现赊账、欠帐或是钱物相抵的情况,如果是短时间的资金周转还好一些,但如果是一拖就是几年,往来帐目一旦出现混乱,不但钱难要,进而可能会影响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
做生意重要的是讲诚信,诚信是买卖双方合作的基础,而买和卖就是为了达到“双赢”的目的,所以买卖一定要做到帐目清晰,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失去双方的生意合作,是怎样的帐目就是怎样,因为靠“不承认”、“混淆还款”是无法把生意做大的。因此,在相互的买卖中要遵守规则,应该自己承担的就不要推诿,真正把诚信作为生意的第一准则,于人有利,于已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