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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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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详解:基本工资、提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生育津贴的计算是每个孕妈妈都关心的问题。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因生育津贴发放发生纠纷。其中,孕妈们最关心的就是生育津贴是否只算基本工资?由于产假期间没有实际工作,佣金和绩效会发生什么变化?
《社会保障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每个地区的支付基础和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8%。企业工资基数总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无法确定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无论规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如何,如果A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资为1万元,则单位每月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为1万元*0.8%=80元。北京每年7月都会调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以上海为例,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单位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0.5%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现在各地区不再单独计算生育保险费,而是将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基本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实践中,由于支付基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东莞石排律师,且基数比较统一,因此可能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存在差异,有的较高,有的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各地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生育津贴低于标准的,产假前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水平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
对于一些底薪不高、工资主要由绩效+提成等浮动收入组成的人来说,这样的规定可能显得不友好。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来分析一下“津贴”的概念,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说到“补贴”,大家可能会立刻想到“补贴”这个词,但两者其实是相似的。补贴和工资不是同一个概念。补贴是指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获得的除工资以外的特殊补偿。我们熟悉的就是高温津贴、教学补助津贴等。工资或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所支付的报酬。从支付主体上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障部门支付,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的作用是保障妇女在产假期间的正常生活水平。小伙伴们,你们可以比较一下非因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病假期间,因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只需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的工资。北京病假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此可见,生育津贴是国家为鼓励生育、减轻女职工生育负担、保障妇女权益而专门为妇女设立的一项特殊补贴。因此,不能完全从工资或劳动报酬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拆解薪酬结构来恶意降低女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例如,某女职工正常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标准为1万元,用人单位为了缩小支付基数,将工资结构分解为基本工资+绩效+岗位工资+交通补贴,但实际上上述薪资结构为固定金额。此时,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减少,用人单位有义务补足。
如果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其主要收入是销售提成,司法观点不统一。有人认为,虽然销售提成是工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石排镇律师,但其计算和支付方式与其他基于人工成本的工资不同。销售佣金基于劳动力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们不是基于劳动力成本。通过履行基本出勤义务即可获得工资报酬,因此销售提成不应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在生育津贴中。
另一种观点是,《社会保障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但按照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经济补偿计算方法计算发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月工资的定义是:在计算应付劳动者工资时,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佣金收入还应当计入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社保部门为了计算缴费数额方便而确定的,并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综合来看,两种说法都有其优点,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个人认为,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过度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根据个人情况按月调整生育保险基数,然后设定上限和下限,可能更为合理。根据地区情况限制,类似于个人所得税按月调整、年度重新综合核算的模式。缴费基数越高,领取的生育津贴越高,反之亦然,可能相对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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