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资讯>>法制资讯
法治资讯

法制资讯

临摹是否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

时间:2025-01-05 20: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实用视角

1、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下的复制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复制与其他形式的复制不同,它是一种技术智力成果而不是创造。临摹是中国书画中的一个术语,通常指以名家书画为基础学习书画的手段和过程。这不仅是技能的学习,更是技能应用的过程。如果临摹形成的作品越接近原作,显然临摹的技巧就会越高级,但原创成分也最少。这时候复制和复制基本是一样的。不过,有时在临摹别人的作品时,临摹者也会加入自己的理解,让临摹出来的作品更加具有原创性。这时的临摹就不再是抄袭,而是一种创造。因此石排镇律师,抄袭需要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认为是抄袭的一种形式。

(摘自:郑国辉主编的《著作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2. 复制作品受版权保护

对于临摹来说,临摹者对原作进行观察、理解和思考,并根据自己的经验,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做出选择和安排。这是一项独立的智力创造性活动。其结果人为地或创造性地再现了原作的外在形式和内在精神,也包含了部分抄写者自己的创作。因为临摹是创作者具有主观精神和意识的作品,它不可避免地融入了临摹者对原作的理解和改进。无论抄写者主观上多么想准确地“复制”原作,它总会显露出其个性以及与原作的差异,这些差异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正如一百多年前一位美国法官在判定复制品受版权保护时所说:无论艺术作品的复制品与原艺术作品多么相似,它总是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复制者的特征。有版权的东西。相反,认为临摹只是艺术品的“手工复制”、“临摹只是临摹的一种方式”是有偏见的。事实上,临摹与摄影类似。它们都是通过对客观事物所代表的视觉元素的选择、判断、组合,再现原物的风貌。它们的区别在于,摄影师经过判断和选择后,使用物质和技术手段——相机来捕捉画面;而抄写员则通过他的艺术技巧和技巧来重建作品。可见,相比之下,人们复制的主观能动性更加突出。即便如此,有些人仍然将复印视为纯粹的复印方式东莞石排律师,甚至等同于机器复印。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临摹作为艺术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否定了临摹主体的经验、情感甚至艺术天赋和技巧等主观因素。试想,艺术家在临摹敦煌壁画时,面对的是年久失修的石窟。壁画本身也因风化脱落而残缺不全。如果抄写员没有高超的技艺,非凡的文化素养,没有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会发生什么呢?去理解,去弄清楚那些无法辨认的部分,去还原原来的样子?这种抄袭的作品难道不是没有创意吗?难道只能算是复制品吗?它的创意水平不比按下快门拍出的照片高吗?总之,复制过程中体现的人类智力和精神活动是不容怀疑的,复制的创造性成分也是不可否认的。正是因为它打上了人类的主观意识和创造性行为的烙印,才成为一种创造性活动。因此,复制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

(摘自:周彦民:《论复制作品的版权保护——从“繁华与光明”敦煌艺术展开始》,发表于《知识产权》2008年5月第3期,第71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依照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不得侵犯下列行为:

(1)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二)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三)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时事新闻,不得转载、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发表过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已声明不得出版或广播,除非;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中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或者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务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供展示或者保存;

(九)无偿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

(十)复制、绘画、摄影、录像室外公共场所设置、陈列的艺术品的;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境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出版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艺术品,是指为公共活动而在户外场所安装、展示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进行复制、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再利用其成果,不构成侵权。

石排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