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排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pailsh.com 石排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9月1日社保新规将施行?最高法解释:这些情况有新规定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关于从九月一日执行“社保新规”的最新探讨,关注度十分显著,然而现实状况并非这样。
八月一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二)》和若干判例,简称为《解释二》。
该条款明确指出,如果雇主和雇员商定或者雇员向雇主保证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法院应该判定这种商定或保证没有效力。如果雇主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雇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法院会依法支持雇员的要求。出现前述情形时,若单位依照法规补交了社保费用,当它向员工索取先前给予的社保补偿金时,法院将依法给予认可。
这项司法解释从九月一日开始正式执行,公布之后就被当作是“社保新规”。有人觉得,这是“强制社保”的表示。这些年社保改革在增加参保人数的同时,也在研究怎样让企业承担更轻的负担。不过《解释二》的执行表示企业不能再采用“现金换社保”这类方法逃避责任,对小型企业来说,合规要求变高了,同时也增加了真实的经营负担。
但业内专家认为,这项司法说明并非新事物,而是对以往做法的再度阐释和沿袭。依据《解释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早已把“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归入“企业有特定违规行为”的六种情况之中。并且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就已生效。
发生这种情形时,员工有权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同时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助,司法机构通常会认可这种处理方式,这种做法至少在北京地区的法律实践中,在过去的十多年间一直保持着这样的状态。8月12日,北京金诚同达石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何东闽石排律师向和讯网透露,从他们的角度来看,这并非一项新兴的制度安排。
何东闽指出,差异之处在于,先前各地对于未缴纳社保的裁决或许不一,现行司法解释实现了标准统一,劳动者若遇用人单位拒缴社保情形,便得以法律为凭,向其追讨社保欠款或索取相应补偿,此举增强了劳动者的谈判地位,也壮大了他们维护权益的勇气。
从时间顺序来说,2023年12月,最高法院就公开了《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版本,这个即将生效的司法解释正式文件,在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研究。
当前时机推出该司法解释,为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未缴纳社保需赔偿,这一新规定对雇主和雇员有何影响?它与社保改革存在怎样联系?司法解释的补充条款,怎样适应灵活就业的发展方向?
这些问题反映出,所谓的“强制社保”不论在说明和解释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01
司法解释要求统一缴纳社保,但不是现在
官方解释规定必须一起交社保,这件事对两方面都有作用。何东闽表示:“小公司给员工付一定份额的社会保障金,会让公司运作开销变大,造成一些经营上的负担。并且小公司里的员工每月拿的钱比大企业职工等要少,他们每个月交的社会保障金后,实际到手的钱也会跟着变少。”
这也是方圆所顾虑的问题。
方圆最初是在抖音上看到这条信息的。他来不及核实这条信息的真实性,但周围的人显然已经对此产生了兴趣,并且开始讨论起来。
他现年28岁,在北京西城区经营一家理发店,这个年纪在这个领域算是比较资深的了:美容美发这行当里,从来就没有缴纳社保的传统做法,刚进店时,老板递过一张纸,让我们签个名,日后万一出了什么状况,老板再往纸上添些条款,充当“契约”的作用,如今连这张纸都废弃不用了。
这家店铺不似大型连锁机构那样在商业区与居民区四处开店,而是专注于服务本地居民,坐落在北京的核心城区,顾客多是常客,从道理上讲,资金周转应该比较顺畅。
方圆觉得,近些年赚的钱越来越少,纯利润每月不到一万块,大几千的可能性很大,能不亏损就挺好了,老板不给我们交社保,我们也能明白,他所有的店,只有这一家是盈利的,另一家在写字楼出租的店已经亏了很久,附近的新店也没见有人开。
方圆在这家店铺已经工作多年了,她每月的收入在一万四千元左右,倘若真的要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障”,方圆还是能够负担得起的,只要老板愿意办理就好。
新来的年轻人看法不同,因为他们对账目计算有疑虑。他最近询问过他们的意见,他们表示更不愿意缴纳,原本月薪只有四五千元,扣除后所剩无几,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怎么维持生计呢?
他曾经探问过上司的看法,得到的回应是“静观其变”。双方都尚未做出决定。
或许只有在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才派得上用场,方圆表示东莞石排律师,我们这一领域人员变动非常频繁,实际上并不存在需要解决的争议,由于规模不大,雇员人数原本就有限,难道真的要减员吗
他个人对缴纳社会保险的立场也是暂缓处理,至少在当前阶段不会在北京办理,等将来回到家乡,等到自己年满三十五岁,就按最低额度缴纳,眼下先在北京积累资金。
方圆的经历只是一个缩影。
提及企业及个人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兼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公布《解释二》并接受媒体提问时曾指出,部分单位是为了减少开支,不办理社保手续也不支付社保费用;另有一些单位则采用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将现金交给员工,让他们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险种。
方圆这类年轻人的境遇可以总结为,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年轻人,对于参保表现得比较犹豫,他们更倾向于在就业期间得到更多的即时经济回报,因此选择不参与社会保险。
新司法解释短期内或许会对公司和个人造成一定负担,但长久而言,有助于形成更健康的劳动关系和标准化的经济秩序。它既能确保员工的基本生活条件,亦可激励企业实施合规管理并实现稳健发展,进而保障社会保险一体化制度的顺利推进。这是何东闽所强调的观点。
现阶段,方圆店铺里那些后千禧一代暂时无需担忧养老保障金与实际领取金额出现负差的情况。
民众对于这项司法解释存在一些理解偏差。根据行业专家分析石排镇律师,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再次明确,目的是促使雇主与雇员朝着更规范化的路径前进。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它的实施并不等于强制缴纳社保,因为相关法律条文早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雇主未准时全额支付社保费用,相关征收部门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补足。
新司法解释实际上充当一种推动力量,促使雇主按照法规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以此减少矛盾。
02
劳资纠纷不断飙升,鱼与熊掌如何兼得?
宁红是西部省份某设计公司的主管,她的公司向来按规定为职员缴纳五种保险和一种公积金,现在又负责了五种保险和两种公积金,除了公积金之外还设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初职员可能会觉得实际到手的钱变少了,但从公司承担的义务方面来说,社会保险是必须的保障,从长远角度考虑,这种做法齐全,对职员来讲无疑是一种保障。”
近些年,建筑领域普遍呈现低迷态势。宁红因此感到十分吃力:多数人渴望同时获得两种好处,根据他们公司的经验,职员们不仅要求社会保障金足额缴纳,还盼望现金收入能增加,并且希望计发标准年年上升。
我们内部讨论时也曾有过这种顾虑,企业承担员工社会保障的开销在利润中占比可能达到15%左右,每年都感到负担沉重。
宁红长期按规矩交社保,因此《解释二》实施时她没觉得特别担心,但她提到,行业里众多民营小企业若要强制缴纳社保,肯定会遭遇严峻挑战。
企业职员与个人分担的五种保险综合缴费比率,依据各地域及险种搭配存在不同,大致介于二十四点到三十个百分点之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信息表明,自二零二四年三月起,公司为职员支付的职位保障的比率是:养老保障费用占百分之十六,医疗保障费用占百分之九(其中涵盖生育保障),失业保障费用占百分之零点五,工伤保障的基础费率介于百分之零点一六到百分之一点五二之间
宁红的公司最近三年没有招募新的人员,而是决定重新聘请了两位已经退休的员工,也是由于不需要支付社会保障金,并且雇佣的薪资比较低,宁红表示,这种情况在将来有可能变成一种常规的做法。
小型企业往往更看重经济收益,容易忽略劳动法规的遵守情况。依照《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若未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要补齐所欠款项,还需依照工作时长支付相应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不足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的薪资。这种做法给企业带来了“补缴”和“赔偿”的双重制约,小型企业一旦触犯规定,将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要求小型企业务必提升依法办事的观念,把社保符合规定当作公司运作的关键事项来重视,以免造成得不偿失,因不合法的举动承受法律上的麻烦和金钱上的损失。”何东闽表示。
推出《解释二》的必要性何在?
何东闽指出,新司法解释出台的缘由在于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就业优先政策”,以及近些年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引发的劳动关系新状况。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此项解释,旨在强化审判指引、规范法律实施,确保中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根据Wind信息统计,到2023年12月31日为止,我国劳动纠纷案件处理完毕的数量,具体为多少件,这个数值是2000年那个时间点的12.55倍。
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发生了明显转变。根据实际观察,过去两年中,涉及不能离职承诺、额外福利、养老医疗争议等的工作矛盾数量持续增加,给营造融洽的劳资关系带来了新的难题,迫切需要改进相关的法律解释,使法律执行尺度保持一致。员工的要求和期望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数字科技持续进步,导致混合劳动模式变得更为普遍且难以察觉,现行法律体系显现出规则供给滞后性,因而引发广泛讨论,企业面临更高经营风险,雇员寻求权益保障却遭遇阻碍,司法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同样遇到难题,迫切需要新的司法解释来妥善处理这些新兴状况。
决定在此刻发布,主要是为了满足现实中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及时满足实际操作的所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征持续演变,具体表现为转包、分包、挂靠、混合雇佣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等现象愈发普遍,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显著增多,全国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迫切需要获得一致的法律依据,因此颁布《解释二》能够迅速应对审判过程中的实际挑战,这亦是何东闽根据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形成的体会。
依照最高司法机构的说明,制定这项规范主要基于几方面原因,劳动者依法获取社会保险保障是其应有的权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用人单位依照法规承担社会保险缴费责任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情形下雇主出于压缩开支等动机,与雇员协商或由雇员自行保证不参与社会保险,而相对处于不利地位的雇员往往缺乏决定权。
但这种“强弱关系”在判定时并没有绝对的倾向性。
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不会完全偏向工作人员,而是依照合理公平的准则,按照实际情况和法规条文来做出决定。
何东闽表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力量较弱,因此劳动法规体现出偏向保护的特性,在证据提供方面,法律要求雇主承担更重大的证明义务。如果涉及纠纷的证据由雇主掌握且不提交,他们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雇主单方面决定解雇员工、开除人员、终止雇佣关系、终止劳动关系、降低员工薪资、核算工龄等事项引发的劳动纠纷,需要由雇主直接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这种情况容易让人觉得更有利于员工提出诉求。
实际操作中,仲裁组织与审判单位一贯坚守中立公平立场,并且按照法规条例仔细核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明材料,从而查清事情原委。倘若雇主要能拿出足够材料证明自身做法符合规定,其提出的看法就非常容易获得采信。伪造身份文件,比如学历材料不实,或者请假单作假,这种行为在法律裁决时会受到不利认定,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终止雇佣关系,并且不必支付补偿费用。
劳动双方在雇佣互动中,均有权依据具体情形捍卫个人正当权利,保障自身合理利益。
03
探索新司法解释与灵活用工良性共存
《解释二》的执行与否,在实际操作中的根本原则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不过《解释二》依然引发了广泛的探讨。
李干作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副主任,在8月12日对《解释二》的阐释里,指出了诸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倘若劳动者拒绝参与社保补缴,不肯承担个人所需补缴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这类情形?当前社保政策执行存在分歧,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提升,这种状况下,企业是否会寻找或加快使用外部劳动力、改变用工性质,例如推行业务外包,这个问题还需要持续关注。
从事工作的人员倾向于选择弹性工作方式的情况日益明显,对于加入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的意愿存在显著不同,许多人不愿意被纳入其中。《解释二》和当前弹性工作模式的走向怎样相互协调?
何东闽认为,当前社会保障措施对于非标准就业者已经具备弹性,比如非标准就业者可以自主决定参与单位职工基础养老保障或城镇居民基础养老保障,能够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点参保,缴费金额可以在指定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挑选,还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等不同方式缴费,暂停后能够重新开始并且累计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这些政策跟《解释二》维护劳动者社保权利没有矛盾,既让灵活就业者自己决定,也符合他们各个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愿望,使他们能按照个人情形参加保险,稍微缓解了自由职业者对社保要求的区别。
关于平台化自由职业等创新就业方式,何东闽提议研究匹配的社保缴费机制。比如人社部推行的网约工职业风险防护试点,实行按单投保,费用由企业负责,工作者接单时遭遇事故能获得赔付。往后能够以此为基础,健全符合新兴行业劳动者的弹性社会保障制度。
在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中,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解释二》的明确要求,双方如果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这一点得到了何东闽的认可,他认为这种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利,防止企业借灵活用工的名义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此外,也推动公司完善员工管理,针对符合劳动准则的非标准雇佣,公司会更为审慎处理社会保险缴费,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庄重性,保护非标准用工者的长远权益,让他们在年老、生病等状况下获得基本支持。
灵活用工领域参保比例不高,与人们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何东闽提出,推行《解释二》时,应同步强化对灵活就业者社保信息的告知和引导,让大家明白社会保障对个人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配套的法规和办事流程,这样能够增强他们的参保意愿和行动力,促使灵活就业者在享受工作自由的同时,也能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积极投身社保体系,达成《解释二》与灵活就业发展方向的和谐统一。
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同信用系统的关联度正在提升。自2025年7月1日算起,《关于纳税及缴费信用的管理措施》开始生效,社会保障款项的缴纳首次被纳入信誉评定范围,其地位与税务支付相同。那些故意拖欠社会保障费用的公司将会遭受信用方面的处罚,这会波及它们的融资渠道、项目竞标等经营活动。
(应要求方圆、宁红为化名)
石排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