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石排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pailsh.com 石排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治资讯
法制资讯
不知补充协议让利是否该支持?招投标合同未备案咋办?
时间:2025-10-07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不清楚额外约定的优惠是否应当认可,倘若投标采购协议未予登记,是否属于无效协议?若这份投标采购协议已获登记,那么该协议与补充约定显然构成有效无效协议的对立情形,理应依照已登记的投标采购协议来支付工程费用。倘若投标采购协议未获登记,通常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看法是补充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明确要求“招标方和中标方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核心条款相违背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法第30条明确指出,承诺条款需与要约条款相吻合,若受要约方对要约条款进行根本性修改,则视为新要约的形成。诸如合同涉及的对象、涉及的数量、物品的品质、交易的价格或支付酬劳、实施的时间、实施的位置和具体做法、违反约定的责任承担以及争议的解决途径等内容的改动,都属于对要约条款的根本性调整。换言之,价金或酬劳的调整算作根本性条款的更动,鉴于具体情形,优惠四十万元本质上即对合同根本条款的修正石排镇律师,所以该补充条款抵触了招标投标法,构成无效协议。另一种看法是补充条款系双方合意产物,应属有效协议。其依据是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经共同商定,得以修正契约”。中标合同签订之后,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在协商基础上东莞石排律师,对合同条款实施调整,只要这种调整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
石排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