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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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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深圳中学生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无期徒刑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今年4月
深圳市的初三学生潘某某
在自家楼栋门口
被住同小区的同班男同学钟某
持刀杀害
钟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案件于10月15日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未当庭宣判结果
将择期宣判
(戳看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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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迎来了新进展
今天(11月28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得以查明,被告人名为钟某某,当时年龄为14岁,被害人是潘某某,去世时年龄为14岁,二人是同学关系。钟某某由于无端产生猜疑,从而对潘某某内心生出不满情绪,还购买了折叠刀,伺机去实施作案举动。在2025年4月8日19时左右,潘某某走到自家楼下,正准备上楼之时,钟某某手持刀具,对潘某某身体多个部位进行捅刺,导致其经过抢救无效后死亡。
被害人母亲曾女士叙述案发经过 图源:李达森 摄
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某蓄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此行为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事先谋划行凶,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程度很深,理应依照法律予以惩处。
钟某某进行作案之际,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按照法律规定,理应从轻予以处罚。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情况,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状况,还有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情形,于是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按照上游新闻先前的报道来讲,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出具的起诉书中有这样的内容,被告人钟某,其出生于2010年4月,被害人潘某某,出生于2010年5月,他们二人皆是深圳一所学校初三学生,并且和陈某某居住在同一个小区,从初一开始,这三人上下学是由陈某某父亲以及潘某某父亲轮流负责接送的。
2025年4月8日,那天的下午,学校里已经放学了,钟某因为生活方面的一些琐碎事情,对潘某某心里产生了不满情绪。陈某某的父亲把三个人送到了小区的大门口,之后就离开了,钟某先回到了自己所在的那栋楼里头石排镇律师,然后就看到潘某某一个人来到自家楼下,准备上楼去。他马上绕到潘某某的面前,拿着从网上购买的黑色折叠刀去质问对方,接着就拿着刀捅刺了潘某某好几刀,然后才离开。听到潘某某倒在地上发出呼救声后,钟某竟然又返回来了,还又捅刺了潘某某好几刀。
事情发生过后,钟某逃回自己家中,朝着家人谎称 是“因为去见义勇为才被人砍伤双手” 。小区里的物业人员察觉到情况后拨打110进行报警,潘某某最后经过抢救没有效果最终死亡。在2025年4月9日的时候,钟某被实施刑事拘留;到了4月22日,经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6月9日,这个案件被移送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
专家解读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因
就大家关注的
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如何量刑、
如何预防等方面的问题
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法学专家和石排律师
记者问,于此案件当中,被判定有罪的人被判处了无期徒刑,那么这种对其的量刑合适与否呢,为什么尚未成年的人不适用剥夺生命的刑罚呢,另外,在国外进行的法律实践里面是不是也规定了未达到成年阶段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情况呢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熊秋红指出,我国刑法有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这里面还涵盖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一情况。在本案当中,被告人一审的时候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属于顶格的刑罚。本案的被告人是经过预谋去实施杀人行为的,其犯罪原因是出于无端猜疑,主观恶性程度很深,并且犯罪手段特别的残忍,情节特别的恶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严重,综合考虑该案的主客观各种情况,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恰当合适的。
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鉴于其生理发育没成熟,是鉴于其心理发育没成熟,且社会阅历有限,且社会经验有限,同时认知能力弱,同时判断能力弱,还自我控制能力弱,并且犯罪行为多受外界不良环境影响,亦考虑到未成年人具备可塑性,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考量,出于人道主义考量,对其予以教育,对其予以感化东莞石排律师,对其予以挽救,从而给予其改过自新机会,给予其回归社会机会。
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死亡刑罚之举 成为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此内容获得诸如这样明确要求:对尚未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 无论犯下何种罪行 均不得判处死刑,该规范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化公约》、《儿童 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的国家最多最广规范为《儿童权利公约》,我国已签署并批准此公约,因而必须履行公约所规定各项约束义务 限度标准规则》中皆有体现,获得极大认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国际共识最广的规范就是《儿童权利公约》 标点符号。) (注意 根据要求 句末必须有。
广东华穗石排律师事务所身为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的曾志辉表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跟心理发育存在特殊性,加上死刑功能存有局限性,以及慎刑思想等诸多方面的考量,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具备科学性与现实性 。与之相类似的情况还有,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此案件对于国家而言是个悲剧,对社会来说也是个悲剧,对学校来讲同样是个悲剧,对家庭而言亦是个悲剧,然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便是照着法律规程来办事,此案件处在最高限度判处无期徒刑是契合刑法规定的,量刑是恰当合适的 。
本案给出的判决,遵循了一项原则那就是“罪刑相适应”,它还进一步进行了宣示,低龄并非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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