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排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pailsh.com 石排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关于颁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及虚假新闻报道案例》的通告
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民检察院:
自2021年起,中央宣传部携手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家单位共同发起了“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在此背景下,全国检察机关主动承担法律监督职责,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涉及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此举旨在改善新闻传播秩序,净化新闻舆论氛围,进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今年起,我国检察机关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与维护企业权益相结合,致力于高效办理每一宗涉及企业的案件。他们依法严厉打击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进而促进形成良好的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的商业环境。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精选了包括“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在内的5个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例印发给你们,以便在办理案件时参考和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6日
案例一: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追诉漏犯,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姚某某,女,无业。
被告人胡某某,男,无业。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2年10月底,郑某某联合姚某某、胡某某等五人密谋,意图通过制作不良视频对某上市连锁冰激凌与茶饮企业A公司实施敲诈。进入11月初,郑某某安排姚某某应聘至A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市的店铺担任员工。同年11月14日夜晚,胡某某假扮成姚某某的男友,进入姚某某工作的店铺,假装与其发生争执,并在店内配料盒中排泄。之后,姚某某故意使用那个被污染的配料盒为顾客调制饮品。在此期间,郑某某指使王某录制视频,而薛某则在店外担任放哨的角色。视频拍摄完成后,郑某某与姚某某通过QQ进行交谈,并编造了一个虚假的故事,声称这段负面视频是郑某某从网络上购买的。郑某某和汪某某通过电话以及微信与A公司员工取得联系,意图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负面视频进行勒索,迫使A公司支付600万元人民币以获取该视频。然而,由于A公司选择报警,他们的企图未能得逞。
2023年3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王某、薛某、汪某某六人,以敲诈勒索罪名提起公诉。到了2023年6月6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据敲诈勒索罪名,对上述六人分别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同时并处罚金,金额在人民币六万元至三万元之间。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等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在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决定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并坚持了原先的判决。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主动引导侦查工作,筑牢证据根基。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检察机关提前参与侦查,对证据收集提出专业建议,指导公安机关依法、迅速、全面地保全微信对话、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鉴于A公司案件发生正值其申请上市的重要阶段,检察机关提醒A公司需警惕,防止类似事件在其他分店再次上演,以减轻对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讯,并就案件情况向受害者进行了询问。同时,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QQ等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揭露了汪某某负责保管视频并和郑某某合谋进行敲诈勒索的事实,二人涉嫌共同犯罪。然而,案件中遗漏了关键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将汪某某增列为案件嫌疑人的建议,随后汪某某被成功逮捕归案,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发起了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强化指控力度,检察机关详细举证,揭示了郑某某等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的辩解不实。他们通过展示郑某某等人与被害单位的通话记录、被害单位的报警记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了郑某某等人伪造了虚假视频,并以此向被害单位勒索了巨额财物。由于被害单位报警,郑某某等人并未真正获得这些财物,这并非郑某某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所致。为了提升庭审的指控效能,明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贡献,检察机关综合运用了被告人的供述、对话记录以及视频资料,依照事先策划、视频制作、实施勒索的顺序对证据进行编排和展示,以便于法庭对案件发展脉络有更为直观的理解。法庭据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观点,并据此作出了判决。
检察机关积极投身于综合治理,扩大案件处理的影响。为了保障企业的发展,主动与区工商联携手,向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援助;通过举办座谈会、开展调研走访等方式,走出机关,深入企业,倾听需求,确保企业法律问题的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同时,办理了3起涉及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立案监督案件,为企业经营和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步考虑企业的实际需求,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敲诈勒索、侵犯知识产权以及涉税等方面的常见企业犯罪行为和经营风险点,纳入普法教育的范畴。这样做的目的是从根本环节上削减企业面临的各种诉讼风险,有效降低企业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那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恶意诽谤、虚构事实进行敲诈的违法行为。在信息时代,恶意编造并散布与企业相关的虚假信息,故意损害企业声誉,趁机索要财物,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网络公共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众多涉案人员且分工繁杂的团伙敲诈案件时,需对现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集中精力关注犯罪的核心环节,详尽查明整个犯罪过程及其影响程度,一旦发现遗漏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确保其及时进行追踪和核实,从而实现对团伙犯罪活动的全面打击。对于那些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尽管由于非意志因素未能得逞,但已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遂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宋某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男,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创始人、管理员。
“某某学术号”在医药领域内享有盛誉,主要推送有关药企内幕的报道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宋某为非法获利,在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中散布了关于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虚假或负面消息。在主动与受害单位联系,提出可删除这些帖子,或者受害单位主动请求删除时,他均要求企业签署“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若企业不照做,他则拒绝删除帖子。通过这种方式,他迫使受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款项,并承诺将删除负面信息,以及在未来合作期间不再发布类似信息,以此减轻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宋某采取该手段,从上述企业中非法获取总计153万元人民币。这些企业包括江苏的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A、B、C,以及河北和山东的大型制药企业集团、上市公司D和E。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到了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法院依据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对宋某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同时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罚金,并要求其退还给受害企业共计一百五十万余元的损失。面对这样的判决,被告人宋某表示不服,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决,驳回了上诉,并坚持了原先的判决。
【检察履职情况】
强化侦查指导,彻底查明案件真相。此案涉及网络知名人士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对国内知名上市公司及民营药企进行威胁,强迫其进行新闻敲诈,影响范围广泛,对行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对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展开立案调查。公安机关邀请下,海州区检察院指派人员提前参与调查,着重在以下两方面指导收集证据:一方面,通过梳理合同签订的发起者、消除负面信息的具体时间、双方沟通的具体内容等细节,力求还原双方协商的全貌,以证实宋某采取了威胁手段;另一方面,确认受害企业是否存在网络宣传的需求、宋某是否真正提供了宣传服务,进而明确“公关服务协议”的实际性质。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对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石排镇律师,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全面审视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对宋某的行为性质进行精确判断。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市场交易或是涉嫌犯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或是强迫交易等争议点,检察机关集中精力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对宋某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进行了详细对比和确认。经过对散布虚假、负面信息的关键时刻与勒索钱财的时刻进行对比,商讨了发布信息的频率和数量,确认宋某某借助自媒体平台散布诸如“药企黑幕”等虚假、负面信息,以“揭露内幕”为名提升知名度,采用明示、暗示等手段对企业施加压力,且持续发帖,迫使企业缴纳“公关费用”后,才同意删除相关帖子。此外,还查明宋某并未提供实际的价值服务。通过查阅受害公司过往签署的公关服务协议及宣传合同,我们掌握了企业日常运营所需的合同金额、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提供方,进而确认本案中删除帖子的合作并非药企所必需的常规交易活动。此外,我们还发现宋某清楚知晓所发布信息的虚假性质。经调查宋某的职业背景和工作历程,得知他长期在医药领域工作,拥有验证信息准确性的技能,然而,他却未能对从网络上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查阅其聊天记录后,发现他明明清楚平台所发布的“药企黑幕”内容是虚假的,却故意散布不实和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钱财,以此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三)强化庭审指控,有效证明犯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及其辩护人主张,宋某向五家药企索要资金属商业行为,相关企业与其接触时并未因所谓威胁而感到恐惧,且交付资金并非源于恐惧,宋某并无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举证质证,精准指控犯罪:首先,商业行为的本质在于交易,而交易的基础是自由、平等和互惠;其次,那些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性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际服务,此类协议仅是掩盖犯罪行为的手段;最后,本案并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宋某发布的信息给受害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不利影响,他清楚企业所承受的压力,却趁机要求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然而,他并未提供任何实际服务,所谓的协议内容也并非企业所需求,企业之所以支付了相关费用,完全是出于被迫。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判决。
(四)强化沟通协作,构建网络治理的协同效应。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揭露的“付费删除帖子”“以爆料进行勒索”等损害企业名誉、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联合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自媒体的运营状况进行联合风险评估和专项打击违法犯罪的行动,跨区域促进平台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来源标注”“争议信息标签”等监管措施,以净化网络环境。积极实施“检察护航企业”专项活动,打造“企业保护警示教育实体基地”,与相关企业构建稳定沟通渠道,分发检察长联系卡片,向企业发送法律风险预警信,助力企业增强风险预防能力。
【典型意义】
首先,要精确认定那些以发布负面信息为手段进行的有偿删帖行为的本质,并依照法律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以舆论监督为幌子,迫使受害方支付金钱以实现“有偿删帖”,需从是否实施了胁迫行为、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行为人若通过自媒体散布负面内容,借助自媒体的受众规模、粉丝基数、舆论效应等所谓的“行业影响力”,使得受害企业难以通过揭露真相、追查对方虚假责任等途径恢复正常运营,迫使企业签署并无实际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并支付所谓的“公关费用”或“合作费用”以实现“删帖”,此类行为应被认定为新闻敲诈,若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二是通过多个部门及不同区域间的紧密合作,有效推进对自媒体的监管工作,旨在构建一个清新的网络环境。当前,网络自媒体中新闻敲诈现象频发,这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与公信,还可能误导公众的判断,进而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检察机关需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并与公安机关、行业监管部门、网信管理部门等机构携手合作,共同解决自媒体借助舆论监督和散布虚假新闻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等严重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平台对自媒体发布信息、运营账号的监管职责得到履行,从而促进自媒体向规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保障新闻传播秩序,促进形成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案例三: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对“舆情服务协议”的实质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那些假借“舆情服务协议”之名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务工人员。
被告人孙某某,男,务工人员。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自2017年12月起,朱某某、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被告以“打击传销”“防范诈骗”为幌子,通过网络平台共同进行敲诈勒索活动。该犯罪团伙针对企业运营中的缺陷与不足,特意撰写并发布了诸如“某公司涉嫌以消费为名从事传销活动”“某公司涉嫌非法股权集资”等负面新闻稿件,这些文章或通过短信直接传送给受害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或被发布在自创的“某某观察”“某某财讯”“某某财经”等网站上,以便他人转发,从而在企业中制造了不良舆论。被害企业提出要求删除相关帖子,但朱某某等人不仅拒绝删除,还故意延迟或放任事态恶化,同时明确或含蓄地提出,若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便可迅速完成删帖。为了减轻对企业运营的不利影响,受害企业不得不与朱某某等人达成“合作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删帖费用。朱某某等人拿到钱后,便迅速将带有负面信息的文章从网上删除。2017年到2023年间,该犯罪团伙运用类似手法,对湖南、四川、北京等地的17家科技公司及网络信息企业实施了敲诈勒索,涉案金额累计超过66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20日,长沙雨花区检察院对朱某某、孙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行为提起公诉。2024年3月26日,长沙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照法律程序,确认朱某某等五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同时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朱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曾某某等四名被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然而,在2024年6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并坚持了原判决。
【检察履职情况】
积极推动侦查和证据搜集工作,努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案件涉及众多企业,历时较长,犯罪手法既复杂又隐蔽,其中大部分涉案证据为电子数据,存在易丢失和被篡改的风险,因此收集和提取证据的难度相当大。检察机关被邀请在侦查初期加入,就侦查方向和证据要求发表了看法:首先,紧密围绕犯罪特点、作案方式和资金流动方向,提出了从接收款项的账户反向追溯受害企业的侦查路径;其次,着重搜集涉及负面舆论的文章、沟通协商的记录、资金转账的轨迹等关键性证据,并通过书面文件、电子数据、鉴定结论等客观性证据进行核实和加强,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全方位查明案件真相。
(二)彻底查清犯罪方法,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手段。在审查逮捕环节,朱某某等人以市场经营活动和舆论监督为名,对签订的舆情服务协议提出抗辩。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深入审查,重点核实了朱某某等人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所发文章的真实性、涉案资金的流动轨迹以及后续协议的执行状况等关键证据,全面揭示了该犯罪团伙所采用的多种作案手法:首先,他们采用“短信直接勒索”的方式,直接向受害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发送含有“负面文章+链接”的短信,诱导或暗示企业支付费用以删除相关帖子;其次,他们通过注册和使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自媒体账号,建立小型网站,大量发布并互相转发企业的负面舆情文章,制造对企业施加压力的舆论氛围,在受害企业提出删除要求时故意不予理睬,迫使企业支付费用以迅速删除帖子;最后,他们以假冒媒体记者的身份上门与企业“洽谈合作”,迫使受害企业与自设公司签订舆情服务协议,从而收取企业的费用。在深入调查朱某某等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法及其行为特征之后,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正式对朱某某等四人作出了逮捕决定。
依法对遗漏的罪犯进行追诉,有效指控犯罪行为。朱某某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目前处于在逃状态。检察机关通过查询和调取陈某某的户籍信息以及前科记录,发现陈某某因其他案件已被判处刑罚,且仍在服刑中。因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从服刑地押解回案发地,进行一并审查,并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某些受害单位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删除相关帖子,且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也承诺删除帖子并道歉赔偿,这仅是经济纠纷,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然而,检察机关通过展示被告发布负面信息的传播量、实施威胁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索要财物的供述等,表明所谓的“舆情服务协议”相关行为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以合同为名进行的敲诈行为。尽管部分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并不改变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认定。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并作出判决。
(四)强化执行环节的紧密联系,构建惩治合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这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实施敲诈的行为,在初期阶段,受害方曾提出投诉,但由于违法行为程度较轻,尚未触及刑事立案和追诉的标准,因此未受到刑事处罚。同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未掌握这一情况,未能及时实施行政处罚。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为了增强对类似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及网信机构提出了社会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旨在共同促进网络违法现象的整治工作。
【典型意义】
首先,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对那些假借“舆情服务协议”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需对行为人的行为模式进行细致区分和深入分析,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手段,服务协议是否真正得到执行,服务内容是否具备实际需求和等价性等关键因素,对“舆情服务协议”的本质属性进行彻底审查,确保对事实的全面认定和法律的准确适用。
二是检察机关需充分发挥职能,助力社会综合管理。在处理涉及网络敲诈勒索的案件中,应强化与公安及网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优化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双向机制。对于未满足刑事立案标准,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移交相关线索。通过协作,共同构建打击合力,全方位整治网络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有力阻止网络犯罪的扩散。
案例四: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甲,男,系某传媒公司管理人员。
被告人罗某乙,男,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杨某,男,系某新闻媒体记者。
其他三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2年2月东莞石排律师,罗某甲及其胞弟罗某乙、徐某、罗某丙、杨某、聂某某等人密谋组建一个网络自媒体平台,目的在于捏造并散布针对互联网企业的负面信息。他们随后以“商务合作”为幌子,迫使这些互联网企业支付费用,从而进行敲诈勒索。罗某乙创建了“某某经”的微信号和公众号,同时还在腾讯、搜狐、网易、微博、知乎等多个网络平台上注册了“某某经”和“某某财经”等账户。罗某甲负责自媒体的运营以及与互联网企业的沟通协调,他同杨某合谋撰写针对互联网品牌的负面报道,徐某则负责对这些稿件进行审核,聂某某则承担校对工作,并在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和删除帖子。罗某乙和罗某丙则负责其他自媒体账户的内容发布和帖子删除,此外,罗某乙还负责核实收取到的钱财是否到账。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罗某甲等人凭借其在传媒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对新闻传播活动了如指掌、以及擅长撰写稿件的能力,在网络上搜集资料,并针对争议性话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负面叙述。他们通过“某某经”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网络平台账号,以“震惊体”式的标题,陆续发布了130余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品牌的负面信息,诱导公众点击查看。他们通过恶意炒作网络热点、夸大网民投诉等方式,制造流量,迫使这些品牌的运营公司主动与罗某甲等人取得联系。受害单位提出删除帖子的请求后,罗某甲等人提出需支付合作费用,同时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他们不断加强发布负面网络帖文,持续施加压力,迫使上述公司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分批次向该团伙缴纳了共计29.6万元人民币的删帖费用。
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罗某甲等六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公诉状。到了2024年3月22日,南岸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石排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