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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避坑:警惕试岗期陷阱,了解试用期合法权益

时间:2026-03-14 18: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排律师获悉

先试岗几天看看,通过试岗期后,才能正式入职。

真的有这样的说法吗?

@求职小伙伴

快收好这篇避坑指南

“试岗期”有陷阱!请果断拒绝

一些企业,会运用“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试工期”这类说辞,于面试之后,设置一段时长的所谓“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时,又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缘由,辞退劳动者,还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当劳动者打算通过用于讨薪的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途径去解决问题时,试岗期却变成了“白用期”,而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缘故东莞石排律师,证明劳动关系进而成为了维权方面的难题。

注意哦

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试工期”的概念

只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

不管是以什么名义

只要存在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雇主利用“试岗期”“试工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这些概念编造理由,躲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

如果遇到需要试岗且不发工资的企业

请果断拒绝

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

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避免权益受损

要是不小心接受了试岗,那就得留意去搜集,还要保存能够证明你工作任务的相关证据,以及能证明你工作过程的相关证据石排镇律师,像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文件、打卡截图这类的,这样方便在发生纠纷之后,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去维权。

一旦权益遭受侵害,那就需要及时朝着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投诉反映。要是碰到求职诈骗或者个人财物、人身安全遭遇了侵害,那就马上向公安机关去报警。

实习期和试用期有哪些区别?

试用期

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去了解,为了相互去选择情况之下,所约定的考察期,该考察期不超过六个月。

实习

它属于人才培养里关键的构成部分,它是深化课堂教学里关键的环节,它是学生用以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去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关键途径。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于招用劳动者时,经双方协商而确定的,用于双向考察的期限。试用期,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

实习期,会有在校学生,为了能够提早弄明白专业工作,为了可以提高自身素质,而去到用人单位进行学习锻炼。

2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

3 性质不同

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之后存在考察期,此考察期被称作试用期,并且它受到了《劳动法》的规范,同时也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二者有很大差别

大家千万不要弄混哦!

试用期要签劳动合同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那一日开始,便和劳动者构建起了劳动关系。构建起劳动关系之后,是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经构建起了劳动关系,然而却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始的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些用人单位,从开始用工之日起,要是超过了一个月,却又不满一年的时间,都还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朝着劳动者,每个月都支付两倍数额的工资。

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能签吗?

别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试用期是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那种仅仅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而那个相应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石排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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